創櫃板實施至今,本中心參酌各界意見及反應實務需求,酌調本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管理機制,使其運作更順暢,俾利達成創櫃板扶植新創企業成長之目標。鑒此,相關修正條文對照表如後附,茲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 創櫃板現行已存有各種規模之新創公司,為使各界更明瞭公司申請登錄創櫃板之條件不以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者為限,爰刪除申請公司有關實收資本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 考量申請公司具有一定程度銷售實績,已可證明其產品或營運模式之創新、創意已獲得市場認同,爰放寬公司於申請時若檢具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者,得免除創新創意之審查機制。(修正條文第五條)
- 考量創櫃板公司尚未公開發行,且無公開交易機制,若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已全數由原股東及員工認購或依規定洽由特定人認購,因未對不特定大眾募資,爰放寬無須事先經本中心同意。(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 考量創櫃板公司尚未公開發行,且無公開交易機制,為營造友善創櫃板公司之發展環境及兼顧本中心監理與一般投資人之需求,爰簡化創櫃板公司申報之年度財務報表於資訊公開系統得僅揭示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 為利於創櫃板公司發布終止登錄創櫃板之重大資訊,爰增訂創櫃板公司若有終止登錄創板櫃情事者,應自本中心公告日起之次一營業日內輸入重大訊息。(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 增訂創櫃板公司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時,應依規定時限發布重大訊息。(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及第十七條)
- 增訂創櫃板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情事,於公司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及清償票據債務前,不宜同意其透過創櫃板對外進行籌資,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 因創櫃板已為公司得永續登錄之板塊,為反應實務需求,且衡酌本中心對創櫃板公司之平時輔導與管理已訂有相關規範,爰刪除創櫃板公司於登錄屆滿三年之時點須再予以考核或評估是否符合繼續登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